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民申463号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士雪、天津荣盛金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万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林胜兵、白会娟、荣盛金汇(天津)酒店有限公司、圣启(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白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参加了一审庭审,签收一审判决书后,并未行使上诉权利,且对其未提出上诉不能提出正当理由,故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申请再审期间,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对自己的申请再审主张未提交证据。综上,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业香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孟晓兰
法官助理张春颖
书记员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