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民初字第1614号
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德景花园29-2号。
法定代表人曹侠,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一门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垠普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087元,由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张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