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德景花园29-2号。
法定代表人曹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员。
委托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5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富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56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019元,退回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包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