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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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8民初1627号原告:天津安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刘官屯村东大街*排*号。被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职务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告天津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19日,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告知本院,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裁定受理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街道金谷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