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8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戴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华,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698731689。

法定代表人:李亚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为134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宗欣

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