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6民初1022号
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潘阳南路锦商科技园47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2号楼8层80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权利、到期债权等。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新兴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权利、到期债权等。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