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72号
申请人:神木市苏北伟诚建材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神木市苏北伟诚建材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号:5469006********)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108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当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5469006********)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10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