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137号
神木市苏北伟诚建材物资租赁站、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申请人神木市苏北伟诚建材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