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捷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安捷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02民初8546号
原告:王德平,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安捷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亨利汽修厂院内办公楼2-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建,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爱国道**。
负责人:朱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公司职员。
原告王德平与被告天津安捷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平与被告天津安捷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5月21日6时20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河东区卫国道南侧辅路。
三、事故经过:王德平驾驶自行车沿卫昆桥下道路由北向南轧越导流带标线行驶至卫国道南侧辅路后,由北向南横过卫国道南侧辅路行驶至此,遇王斐驾驶津R×××**号小型轿车沿卫国道南侧辅路行驶至事故地点。王斐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与王德平车辆右侧接触,造成王德平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认定情况:王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德平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五、事故车牌照号:津R×××**号。
六、事故车辆所有者:天津安捷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七、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斐。
八、事故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大地。
九、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中国大地。
十、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万元。
十一、医疗费:59760.09元。
原告主张医疗费59760.09元,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医疗费里的自费项目不予赔付。
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是原告驾驶非机动车行使,被告驾驶机动车行使且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由被告承担医药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59760.0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德平医疗费59760.09元。
如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天津安捷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