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6411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综合大楼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103319241K。
法定代表人:尹乃关,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纬路1号亨利汽修厂院内办公楼2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933817XK。
法定代表人:武明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审理***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侯敬、审判员李志鹏、人民陪审员史伯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侯敬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王宏莲负责记录。
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认为上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案件审理时,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 判 长 侯 敬
审 判 员 李志鹏
人民陪审员 史伯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