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454号
原告: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二纬路1号亨利汽修厂院内办公楼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综合大楼6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