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6070号之一
原告: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342。
法定代表人:刘少永,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桥,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段宝平,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62元,由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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