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60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342。
法定代表人:刘少永。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桥,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段宝平,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60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5,415.47元,或查封、扣押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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