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禹神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4150号
申请人:天津禹神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国兴,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奥运路**2-2-342
法定代表人:刘少永,总经理。
原告天津禹神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禹神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0966.1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天津禹神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禹神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60966.1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