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7219号
原告: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奥运路**2-2-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81012B。
法定代表人:刘少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桥,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毕杨路杨成庄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7713575R。
法定代表人:王勉忠,董事长。
被告: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代码911200002387923863。
法定代表人:赵海鹏。
原告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1月22日,因业务往来,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票据号为2305110010862019092448078992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该票据记载: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一,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票据金额人民币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9月23日。原告收到该汇票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最终该汇票流转至持票人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名下。2020年9月23日汇票到期后,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向被告一提示付款,但该汇票因被告一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后经被追索,原告已于2020年10月23日向其后手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清偿了票据金额10万元,该汇票也已转到原告名下。原告取得该汇票后,已经向被告一发起追索,但被告一始终未予清偿。经查询工商信息,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就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以上理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案涉诉电子商业汇票未载明付款地,且各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河**,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曹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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