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23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342。
法定代表人:刘少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虹桥,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毕杨路杨成庄乡人民政府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勉忠。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4楼467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鹏。
天津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建筑公司)与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泊新城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发展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北鹏建筑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1155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已冻结。团泊新城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津MK××××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予轮候查封。滨海发展公司名下坐落于东丽区惠山道以北、归航路以东不动产;静海区团泊湖风景区团泊湖高尔夫球场会馆;静海区团泊湖东堤东侧馨湖花园1号楼均予轮候查封。系统反馈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本院经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及时变现的财产,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北鹏建筑公司,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北鹏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韩聪聪
审判员 相法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