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5623号
申请人:刘文起,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付守权,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岐公路63公里西侧4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40647Q。
申请人刘文起与被申请人付守权、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文起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产、大型搅拌机一套。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7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洪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