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416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守权。
本院在执行原告天津市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富源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