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鑫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016执11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民里7-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590073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临港工业区渤海二十七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表明在第三人处尚未发放被执行人的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鑫船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案款11904元(包括案款11827元,执行费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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