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60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英,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水镇金龙联社金***103号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七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