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291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吉林省中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黄龙委。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七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冶**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