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4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近海经济局近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209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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