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与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297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英,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水镇金龙联社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E9ML1R。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七路**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77245U。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诉被告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原告承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BHP钢结构预制项目,为保证实际施工人民工利益,应发包人要求,原告将50万元保证金款经由被告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打给发包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春节过后,由于发包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材料供应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经协商,原告与发包方结算,付清民工工资后撤场,原告终止与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由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50万元民工工资保证金。珠海彦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多次承诺保证退还,但屡屡违约。 被告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施工是在滨海新区进行,故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2、即便不按照专属管辖来看,本案是合同纠纷,应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施工是在我公司场地履行,即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此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3、就一般管辖来看,本案的各个被告均不在贵院管辖地居住或办公。第一被告的注册地是珠海,第二被告的居住地是江西,而我公司的注册及办公地在滨海新区,并无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无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施工,故被告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武亚男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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