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柏霖舜龙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3806号
申请人:北京金柏霖舜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和四街5号5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8号楼北栋5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北京金柏霖舜龙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金柏霖舜龙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为津R×××××)一辆、查封被申请人***所共有的位于北辰区万源星城15-3-402楼房(保全价值65644元)。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告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为津R×××××)一辆、被申请人***所共有的坐落于北辰区万源星城15-3-402楼房,在价值6564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