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4875号
申请人: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双公路与津淄公路交口东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402714Q。
法定代表人:戚海峰。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人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93.7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93.7元。
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