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柏霖舜龙石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288号
申请人:北京***舜龙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戚海峰
申请人北京***舜龙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戚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380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为津R×××××)一辆、被申请人戚海峰所共有的坐落于北辰区万源星城15-3-402楼房,在价值6564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