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1148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8081U,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谢健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啸亮,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辰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K7KA7R,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幢1楼88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斌。
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浙江辰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5元,由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宁
代书记员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