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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23执35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工人西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58081。
法定代表人:谢健考。
被执行人***,男,1955年04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023民初123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限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租金492703元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5885元、执行费10837.5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被执行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主动交出所持有的的因私普通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逾期未履行的,将依法宣告护照或通行证作废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施林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朱东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