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

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执3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工人西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58081。

法定代表人:谢健考。

被执行人:***,男,1955年04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0)浙102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租金843752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85元,执行费10837.5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15日的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但余额较少暂时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浙AS××××牌照汽车,本案已轮候查封,但该车辆为2007年注册,目前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占有的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10%股份、台州开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0%股份、温岭市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股份、山东启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万股份,本案都已冻结,但经天眼查、温岭法院协助调查核实目前四个公司都未实际经营,暂无处置价值。2020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向天台县公安局送达被执行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18日,本院委托温岭法院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21年3月1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23执35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林鸟

审 判 员 王其委

审 判 员 忻鹏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朱东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