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

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3民初5131号 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8081U。 法定代表人:**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316564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已解除委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028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自202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被告村的双坑口停车场项目,双方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工程完工验收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20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双坑口停车场应付工程款222800元,扣除已付120000元,欠1028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综上所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28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支付,被告还应承担从结算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以在该工程快完工的时候,原告就停止了施工,双方按照点工形式进行结算。 被告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该项目并非村建项目,实际上具有生态、民生和政策性相结合的特征,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和政府补助资金两部分。按照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该工程的结算需要经过相应的审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工程量等所有事宜未经审核确认。结算单是按点工方式进行结算,且该工程尚未完工,被告无法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仅加盖村委会公章,无相关人员签字,在形式上不合法。就原告主张的利息,落款时间只是对结算日期的确认,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因此利息应从起诉日开始计算。 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双坑口停车场工程款102800元的事实。 被告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联性有异议,对结算单的三性均有异议,该结算单仅盖有公章但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被告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能证明由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的事实;证据2,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尚欠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10280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主要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28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为据,故被告应对尚欠的工程款102800元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支付款项,则原告可要求被告从起诉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原、被告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系双方意思自治,被告在诉讼时又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违反诚实信用,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2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天台县街头镇金满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洪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