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盈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762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盈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芳。
被申请人: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堂。
申请人山东盈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30204xxx********存款23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