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823号
申请人:吉林省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海尔大道与兴工路交汇西行50米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西海星道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棠。
申请人吉林省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43930.2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交了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43930.2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