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3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西海星道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1元,减半收取469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