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3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西海星道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1元,减半收取469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