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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6民初15425号
原告沈阳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井园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西海星道13号。
原告沈阳合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合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合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崇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