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3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古林商务大厦A栋三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JURGEND.BLICKL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传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5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90元,上诉人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7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权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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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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