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Mr.JurgenD.Blickle(德国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古林商务大厦A栋三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晓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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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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