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8350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古林商务大厦A栋三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于大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朱 刚
人民陪审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