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753号
原告:天津市红桥区***料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南侧泉富家园4-1-30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厂销售经理。
被告: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古林商务大厦A栋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于大海。
原告天津市红桥区***料加工厂与被告天津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红桥区***料加工厂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红桥区***料加工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红桥区***料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红桥区***料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开方
书记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