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11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负责人:崔丽娟,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天津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县大港街福苑里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金红梅,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张艳,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程永炯,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天津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艳、程永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115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艳、程永炯名下银行存款70223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艳、程永炯名下银行存款702230.6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晓芮
书记员高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