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1159号之一
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负责人:崔丽娟,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县大港街福苑里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金红梅,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张艳,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程永炯,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富,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天津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艳、程永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叶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晓芮
书记员高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