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1159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负责人:崔丽娟,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天津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县大港街福苑里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金红梅,经理。
被申请人:程永刚,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张艳,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程永魁,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程永炯,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天津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永刚、张艳、程永魁、程永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2230.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有效执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永刚、张艳、程永魁、程永炯名下银行存款70223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403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晓芮
书记员高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