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执保439号
原告:淄博长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大气社涂装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长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大气社涂装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长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天津大气社涂装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9023.3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长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天津大气社涂装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9023.34元。
二、如被告天津大气社涂装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79023.34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