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奥利达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英之杰自动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541号
原告: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09790H,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号5号厂房一层101室-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英之杰自动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5562796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英之杰自动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郁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