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739号之一
申请人: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项素珍,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厂房****-1。
法定代表人:荀浩亮,执行董事。
申请人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津0111民初7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61.8元。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61.8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文凭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美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