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03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奥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荀浩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兴,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0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吉0103执137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010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21)吉0103执137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执行员 刘延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