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椿大气涂装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王健与天津东椿大气涂装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8民初4008号
原告:王健,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东椿大气涂装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七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景怀策,职务总经理。
原告王健与被告天津东椿大气涂装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东椿大气涂装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健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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