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2执保662号
***、天津端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纸业(南宁)有限公司、***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端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纸业(南宁)有限公司、***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22民初3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已解除(2020)桂0122执保577号对被申请人天津端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纸业(南宁)有限公司、***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22民初3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