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1108号
原告:重庆建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五路7号万福花园C幢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7881582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端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后***综合大楼411-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9796880J。
法定代表人:潘建行。
被告: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9088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潘建行,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女,***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重庆建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端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建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重庆建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