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锋尚智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天津锋尚智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1号。
主要负责人:吴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A座-313。
法定代表人:余为峰,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因与被上诉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7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涉诉争议合同的总金额为37500000元,根据《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该合同标的案件应属于中院的管辖范围,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提起的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友谊商厦能源托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对财产数额提出主张,不属于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