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锋尚智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锋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4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中成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中,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锋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A座-313。
法定代表人余为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锋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104执14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钟亮
审判员*岩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米洋